湖北省有机硒食品执行新标 两大指标不能或缺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5-06-26
今后,食品宣传不能再随便打“富硒牌”了。昨日,记者从省卫生与计生委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新闻发布会获悉,我省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关于有机硒食品的地方标准,弥补了空白。
全国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委员、省卫生计生委监察专员杨明亮介绍,硒在自然界的存在方式分为两种:无机硒和有机硒。有机硒与无机硒相比,对人体更为安全。但是,硒是一种双功能元素,摄入不足会发生地方性心肌病等硒缺乏性疾病,但摄入过量也会引起硒中毒,所以制定相关标准,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也有利于有机硒食品市场的规范。
记者了解到,此前由于富硒食品没有制定硒含量标准,各企业生产的富硒农副产品都只有自己的企业标准,从而导致富硒食品标准不一、质量良莠不齐。有的标记富硒的产品甚至不含硒,有的通过人工添加无机硒。我省“硒都”恩施所发展的富硒产业,也因此深受影响。
据悉,该《要求》规定了粮食、蔬菜、水果、畜禽水产、鲜奶及奶制品、饮品类以及其他类,共计27种食品的“总硒”和“有机硒”的含量,确定了硒含量的安全范围以及其中有机硒的比例。
《要求》中规定,“富含有机硒”或“富有机硒”食品中,总硒最低含量必须达到20微克/100克(固体食品)或10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有机硒含量必须大于其总硒的80%。而且,“富有机硒”食品中的硒必须是天然的有机硒;而“富硒”食品,其食品中的硒可以是添加的硒营养强化剂。
专家建议,依据中国营养学会的相关规定,我国成人硒的参考摄入量为50微克/天。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食品标签上信息的描述和说明,查看其是否标明“总硒”和“有机硒”的含量。如未标明或“有机硒”含量不达标,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投诉,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