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章程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5-07-03
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Selenium-Enriched Biolog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SB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以推进富硒产业发展为目标,由从事富硒生物产业科研、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富硒产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全力推进富硒产业发展;强化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省政府机关二院)。邮政编码:41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争取政府相关授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加大硒营养知识的科普宣传力度,举办补硒科普知识专题讲座、送科技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离、退干休所,营造科
学补硒氛围。
三、加速富硒产品的研究开发,推进富硒农产品基地的建设,为民众提供生活补硒、药物补硒、休闲补硒等多样化的安全、优质、富硒产品;加强富硒农产品的监管力度,制订硒产品的生产、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湖南省地方标准。
四、开拓城乡市场和国外市场,完善市场连锁网络,创建富硒产品营销体系;举办富硒农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名优产品推介会。
五、编印《补硒工程简报》、举办《富硒产业》专刊和宣传画册、录像资料等,普及科学补硒知识,宣传硒产业企业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合作组织的成果和经验;设立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收集、发布富硒农产品市场信息,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省富硒产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补硒工程简报》、《富硒产业》专刊、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六、在变动一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和增补理事,以及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听取和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海外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由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本会的业务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作为本会的
国内、国际高级顾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由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2日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