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评审办法(草案)意见征集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5-09-17
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评审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富硒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提高我省富硒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特组织开展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评定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评审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部门协作”的原则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务必打造出一个能够“代表湖南,影响中国”的富硒产品权威认证平台。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组建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评审专业委员会,邀请国内著名的硒专家3-5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申请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硒含量稳定达标,符合2011年10月12日国家发布的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富硒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DB43/T816-823-2013和DB43/T929-944-2014)规定的标准。
2、质量达到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3、相关服务符合要求,具有良好的信誉,顾客满意程度高,无不良的行为记录。
4、预包装富硒农产品有QS 质量体系认证,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5、产品已对当地经济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6、申请前两年连续在质量技术监督检查中被评定为合格产品。
7、具有合格的注册商标。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9、缴纳一定的评审费和匾牌制作费。
第四条 申请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的企业必需提供下列文献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
3、注册商标证书;
4、产品生产许可证;
5、最近两年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完税证明;
7、产值、产量证明;
8、当年的年报;
9、法人代表身份证;
10、申报产品样品(2件)。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按上述要求备齐材料、提出申请;
2、区县(市)富硒产品开发办(协会)组织初审;
3、市州富硒产品开发办(协会)组织复审;
4、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评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5、专家对申请企业产品的硒含量、安全度和质量(含预包装)市场消费信息等进行综合评审;
6、合格产品在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7、公示后的合格产品由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颁发“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证书和匾牌。
8、对未能通过评审的产品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 “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后必须向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申报验审和延展二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获得该称号的企业可以在该产品的包装、装璜、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字样标识。
第七条 获得“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称号的企业其产品由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统一制作张贴防伪标贴,并进入防伪系统。
第八条 获得“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称号的企业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富硒农产品开发办(协会)的管理,监测的内容和标准与评审的内容和标准相同。同时接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监管。
第九条 获得“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称号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必须从变更之日起30天内报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备案,备案后相关标识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条 获得“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称号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市州或区县(市)富硒产品开发办(协会)收回相关证书和牌匾,并通过媒体公示:
1、质量发生变化、达不到标准,市场反映强烈的;
2、年检不合格的;
3、提供虚假申报、检测材料的;
4、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在商务活动中冒名使用“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标志的,由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在其官网上通报公示,并追究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富硒生物产业协会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注:湖南省补硒指定产品评审办法(草案)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在10月1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3158435150@qq.com